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号)
《河南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8年7月3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河南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条例
(2008年7月31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规范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省国家安全机关主管全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工作。
省辖市国家安全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工作。未设立国家安全机关的,由省国家安全机关直接负责。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规划、公安、保密、外事、商务、旅游、信息产业、广播电视、国防科技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工作。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开展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工作。对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开展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工作做出重大贡献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对新建、改建、扩建的下列建设项目进行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审批:(一)国际机场、出入境口岸、火车站、邮政枢纽、电信枢纽、海关;(二)省辖市以上国家机关,军事设施、重点科研单位和军工企事业单位等重点部门、重点部位周边安全控制区范围内的宾馆饭店、写字楼、公寓、别墅、度假村、厂房等建筑物、构筑物;(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审批的其他建设项目。
重点部门、重点部位及周边安全控制区的范围由省人民政府划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国家安全机关对本条例第四条所列建设项目审查的内容包括:(一)选址和场所的用途;(二)通信、监控、音响、报警、查验等系统和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备设施的技术保卫措施的规划设计;(三)办公自动化系统、信息网络的技术保卫方案;(四)国家规定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