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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殡葬服务项目定价成本监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分别按职工工资总额的6%、20%、2%确定。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按照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缴费比例核定,其中生育保险最高不得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1%。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低于5%、不高于12%的,据实核定;低于5%的,按职工工资总额的5%核定;高于12%的,按12%核定。

  (四)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1.5%核定。

  第十一条 正常遗体整容化妆、消毒防腐所耗用的材料、药剂按正常情况和常用处理方式下的支出计算,耗用数量和平均购进价格由监审人员调查确定。

  定型墓墓基墓碑材料按中等规模、中等材质计算。耗用材料数量和平均购进价格由监审人员调查确定。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折旧年限和净残值率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火化车间用房折旧年限30年,其他房屋建筑物折旧年限30-50年,净残值率5%;

  (二)机械和运输设备折旧年限10年,净残值率5%;

  (三)电子设备折旧年限5-8年;

  (四)其他设备折旧年限5年。

  第十三条 各类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国家无偿投资或者社会捐赠购置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

  第十四条 墓地占用费按20年摊销。单个墓穴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墓穴用地占墓地总面积的比例不得低于60%。

  国家无偿划拨的墓地,不得摊销墓地占用费。

  第十五条 年度大修理费原则上据实核定,但不得超过核定的固定资产原值的1.5%。

  第十六条 按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核算的经营者,业务招待费按照年经营服务收入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年经营服务收入总额在1500万元(不含)以下的,按最高不超过收入总额的5‰核定;年经营服务收入总额在1500万元(含)以上但不足5000万元(不含)的部分,按最高不超过收入总额的3‰核定;年经营服务收入总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但不足1亿元(不含)的部分,按最高不超过收入总额的2‰核定;年经营服务收入总额超过1亿元(含)的部分,按最高不超过收入总额的1‰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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