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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殡葬服务项目定价成本监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条 殡葬服务项目定价成本监审具体事务由有权定价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殡葬服务经营者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开展成本监审工作。

  第四条 殡葬服务项目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不能计入殡葬服务项目成本。

  (二)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能计入本期成本。

  (三)相关性原则。凡与殡葬服务无关的费用,一律不能计入殡葬服务项目成本。

  第五条 殡葬服务项目定价成本,必须以经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帐册为基础,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合理。

  第六条 殡葬服务项目定价成本由经营成本和期间费用构成。

  第七条 经营成本是指经营者在提供殡葬服务的过程中所发生的职工薪酬、材料、燃料动力、水费等支出和各种间接费用。间接费用包括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等。

  (一)职工薪酬是指经营者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二)材料是指经营者为提供殡葬服务而耗用的原材料、辅助材料、修理用备件和低值易耗品支出。

  (三)燃料动力是指经营者为提供殡葬服务而耗用的各种燃料和电力支出。

  (四)固定资产折旧是指按规定的方法提取的经营性固定资产折旧额。经营性固定资产是指与殡葬服务业务直接相关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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