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鼓励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开发地下空间或提高地上建筑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新增工业用地,要进一步提高工业用地控制指标标准,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的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鼓励建设和使用多层标准厂房,凡用于建设多层标准厂房的项目用地,优先解决用地指标;凡规定应当使用标准厂房的建设项目必须进入标准厂房,严禁单独供地。
(十五)促进各类开发区和产业集聚区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国家、省级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积极支持符合节约集约用地标准且无发展空间的开发区按程序申请升级或扩区。各地要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结合产业发展规划,建设产业集聚区。各地新建工业项目原则上都要进入开发区或产业集聚区,并把开发区和产业集聚区作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扩大城市规模和承接产业聚集、人口聚集的载体,进一步促进全省产业带布局和城镇体系规划的实施。
(十六)合理确定出让土地宗地规模。各地在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前要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供应方案。工业类项目要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条件和标准,商品房开发项目要根据住房规划要求,明确小户型套数和户均面积的有关要求,确保节约集约利用每宗土地。成片开发建设的土地应统一规划、统一整理,按“净地”分宗供应。对房地产开发用地单宗出让面积,省辖市不得超过150亩、县(市)不得超过75亩,每宗地开发建设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年。
五、明确共同责任,完善奖惩制度,落实保障措施
(十七)明确共同责任。各级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节约集约用地、依法依规用地情况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
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执行土地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全面履行管理职责。发展改革部门要依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统筹引导投资发展方向,严格核定投资规模,牵头做好年度保障用地重点项目目录制订工作。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管理和使用土地有关资金,重点保证土地保护开发利用资金需求。规划、建设部门要严格确定各类城市的容积率标准,认真组织城市和村镇规划编制工作,并按照规划要求,在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核土地利用控制性详细规划时科学合理确定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各相关部门在安排本行业建设项目时,要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采用先进的节地技术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施工,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监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对违法违规用地以及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的政府工作人员予以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