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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鼠疫控制应急预案的通知


  3.1.2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上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情况,主动组织开展鼠疫监测,并加强督导、考核,保证监测质量。

  3.1.3 各级政府要对鼠疫监测、动物鼠疫疫情处理及鼠疫自然疫源地调查工作给予经费保障。

  3.2 预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鼠疫疫情形势和紧急程度,及时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鼠疫型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1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
  Ⅰ级为卫生部,Ⅱ级为省级卫生行政部门,Ⅲ级为市州卫生行政部门,Ⅳ级为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

  3.2.2 鼠疫疫情分级与预警级别对应如下: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重大鼠疫疫情(Ⅱ级)为Ⅰ级预警;较大鼠疫疫情(Ⅲ级)为Ⅱ级预警;一般鼠疫疫情(Ⅳ级)为Ⅲ级预警。动物间鼠疫疫情达到下列强度时为Ⅳ级预警:黄鼠疫源地流行范围≥200k㎡,旱獭疫源地流行范围≥1000k㎡;或局部地区出现动物鼠疫暴发流行,且波及到县级以上城市;或动物鼠疫发生在交通便利、人口稠密地区,对人群构成严重威胁。

4 信息管理与报告

  4.1 信息管理

  4.1.1 完善鼠疫防治信息管理系统,构建覆盖全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鼠疫防治专业机构的信息网络,承担鼠疫疫情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报告等工作。

  4.1.2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鼠疫防治信息管理的组织实施和平台建设,不断完善本辖区内鼠疫防治信息管理系统,为系统正常运行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4.1.3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鼠疫防治专业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鼠疫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负责收集、核实、分析辖区内疫情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资料。

  4.2 信息报告

  4.2.1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人员是人间鼠疫疫情的责任报告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鼠疫防治专业机构为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

  4.2.2 医疗机构发现疑似鼠疫病例,应立即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鼠疫防治专业机构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鼠疫防治专业机构在判定人间鼠疫或疑似人间鼠疫疫情后,按规定时限在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

  4.2.3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鼠疫防治专业机构是动物鼠疫疫情的责任报告单位。在判定发生动物鼠疫疫情后,责任报告单位在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

  4.2.4 在开展鼠疫疫情监测期间,鼠疫监测数据由市州和县市区鼠疫监测单位随时报告,或按规定时限报告,报告间隔最长不得超过4个监测周期(28天)。发现异常情况时,相关数据要及时进行网络直报。

5 分级应急反应

  5.1 等级确认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由卫生部予以确认;重大鼠疫疫情(Ⅱ级)由省卫生厅予以确认,或报卫生部予以确认;较大鼠疫疫情(Ⅲ级)由市州卫生局予以确认,或报省卫生厅予以确认;一般鼠疫疫情(Ⅳ级)由县市区卫生局予以确认,或报市州卫生局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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