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劳动保障厅:按照有关政策落实好参与疫情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医疗等待遇。
省科技厅:协助提供鼠疫疫区处理所需技术,支持相关科学技术研究。
省教育厅:做好学生鼠疫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和组织管理工作。
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按照疫情控制的统一部署,做好疫情处理的新闻宣传报道,正确引导舆论,稳定群众情绪,宣传鼠疫防治知识,提高公众防疫与保健意识。
省外事办:做好鼠疫应急处理的有关涉外事务。
省通信管理局:组织和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实施通信保障,确保疫情控制期间通信畅通。
省旅游局:根据卫生行政部门建议,做好鼠疫防治知识的宣传;组织旅游行业认真做好鼠疫疫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
省环保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省红十字会:充分发挥志愿者作用,协助相关部门在企业、社区、乡村、学校等广泛开展鼠疫预防知识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公众的防护意识。
省爱卫会:负责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兰州军区联勤部卫生部、武警甘肃总队:负责各自部队疫情处理,协助和支持地方做好疫情控制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和鼠疫应急处理需要,组织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及省鼠疫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
2.1.2 市州、县市区鼠疫应急指挥部组成和职责
市州、县市区鼠疫应急指挥部由相应部门组成,各级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总指挥。
市州、县市区鼠疫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如下: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鼠疫应急处理工作。
(2)根据鼠疫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投入疫情防控工作。必要时,请求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支持。
(3)划定控制区域:发生鼠疫疫情时,县级以上政府报经上一级政府决定,宣布疫区范围;经省政府核准,对本行政区域内疫区实施封锁。
(4)人群聚集活动控制:发生疫情的当地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工、停业、停课,停止集市、集会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管理措施,对鼠疫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等措施,对密切接触者视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交通卫生检疫:根据上级或本级政府指令和当地疫情形势,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疫源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鼠疫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移交。
(7)疫情报告:鼠疫疫情发生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做好疫情报告和通报工作。
(8)开展群防群控: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应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疫情信息收集、报告,人员转移、隔离及其他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健康教育:开展鼠防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公众预防保健意识。
2.2 日常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