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鼠疫疫情的应急处理。
1.5 疫情分级
根据鼠疫发生地点、病型、例数、流行范围和趋势及对社会危害程度,将人间鼠疫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4级。
1.5.1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
(1)肺鼠疫在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
(2)肺鼠疫疫情波及我省在内的2个以上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3)发生鼠疫菌强毒株丢失事件。
1.5.2 重大鼠疫疫情(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鼠疫疫情(Ⅱ级):
(1)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下同)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或败血症鼠疫病例;
(2)相关联的肺鼠疫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行政区域,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3)在1个市州行政区域内发生腺鼠疫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生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州。
1.5.3 较大鼠疫疫情(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鼠疫疫情(Ⅲ级):
(1)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肺鼠疫或败血症鼠疫病例1-4例;
(2)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腺鼠疫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19例,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行政区域。
1.5.4 一般鼠疫疫情(Ⅳ级)
腺鼠疫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1-9例。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协调全省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特别重大、重大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际需要,向省政府提出成立鼠疫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市州及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本级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本级政府提出成立鼠疫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省、市州、县市区政府根据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相应级别的鼠疫应急指挥部。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2.1.1 省鼠疫应急指挥部组成和职责
省政府主管卫生工作的副省长担任省鼠疫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卫生厅厅长担任副总指挥,负责对特别重大、重大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决策。省卫生厅、省经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省农牧厅、省交通厅、省民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工商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旅游局、省环保局、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省外事办、兰州铁路局、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民航甘肃监管办、省红十字会、省爱卫会、兰州军区联勤部卫生部、武警甘肃总队等部门和单位的分管领导为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