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主要预防区段
根据2007年度全省地质灾害的暴发情况,选择部分重点地段的地质灾害隐患点作为2008年度省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重点(见附表)。各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辖区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2008年度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并加强监测和预防。
五、地质灾害威胁对象和范围
全省14个市州均有地质灾害分布,地质灾害危害范围广,威胁严重。地质灾害主要威胁兰州市、天水市和陇南市等大中城市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城市基础设施和重要工矿企业的安全,威胁全省地质灾害易发区村镇、铁路、公路、水利水电枢纽工程、油气管道、输电线路、通讯光缆等。
六、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
根据地质灾害的形成特点和主要诱发因素,确定各类地质灾害隐患的重点防范期。
(一)泥石流。泥石流的形成与大雨、暴雨同步。根据我省的降水特点,确定泥石流的主要防范期为5-10月。
(二)滑坡、崩塌、地裂缝。该类地质灾害的形成受多种因素影响,根据其形成的主要原因,确定主要防范期。降水诱发引起的滑坡、崩塌、地裂缝等灾害具有稍滞后于降水的特点,5-10月为主要防范期;人为因素和其他自然因素造成的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情况比较复杂,应当全年防范,尤其要特别关注工程建设造成的滑坡、崩塌;冻土地带和积雪较多的滑坡、崩塌体,在春季冻融期易引发滑坡、崩塌等灾害,3-4月为主要防范期。
(三)地面塌陷。我省已发生的地面塌陷灾害主要为地下采矿引起的,其发生、发展与采矿的强度、开采规模、开采形式等有关,该类灾害均应全年防范。矿区应加强监测与预报、预警工作。
七、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市州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不懈地抓好。政府主要领导要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国土资源、水利、气象、建设、交通、铁路、通讯、电力、旅游、农牧、林业、环保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要建立和完善领导责任制,将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和防治任务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责任人,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
(二)抓紧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制定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要求,在查清地质灾害现状的基础上,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加快市州、县市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报批与发布工作。同时,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拟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建设。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组织力量,协助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乡镇政府建立群测群防体系。要组织专门技术力量,开展地质灾害知识的科普教育,加强对群测群防工作的指导,提高群众的防灾水平和自救能力。
(四)加强部门合作,做好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气象部门,积极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对所辖区域内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作出预报,为政府有关部门针对性地开展防灾工作创造条件,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广播电视部门要适当增加广播电视播放地质灾害气象预报的时间和频率,使人民群众及时了解地质灾害信息,做好防范工作。
(五)加强汛前险情巡查工作。在汛期来临前,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建设、水利、交通、铁路、旅游等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隐患点、危险点的排查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有针对性地进行巡查。山区要重点巡查具有潜在重大危害的滑坡和泥石流隐患点;矿区要重点巡查地面塌陷、尾矿库和废渣堆场等可能因暴雨诱发泥石流的隐患点;公路、铁路沿线要重点巡查边坡滑坡灾害隐患点;旅游区要重点巡查可能威胁游客生命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对查出的隐患点,要设立警示标志,向受威胁的单位、群众发放地质灾害防灾明白卡,落实群测群防责任制,并采取有效的防灾减灾措施。
(六)坚持汛期值班、灾情速报制度。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在汛期要实行地质灾害值班制度,保持24小时通讯联络畅通。一旦出现灾情,要迅速赶赴现场,开展防灾救灾工作,同时要按照灾情速报制度,将灾情速报上级各有关部门。发现地质灾害临灾险情,当地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应立即组织应急调查,确认险情,启动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灾害发生后,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应将灾情速报上级有关部门,并按应急预案要求,实施各项抢险救灾措施。
(七)开展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勘查与治理工作。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对稳定性差、危害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及时组织勘查治理,消除隐患。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由各级政府组织治理,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负责治理。
(八)进一步推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各市州政府要严格执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关于“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规定,在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建设用地审批阶段把好地质灾害预防关,为建设项目的施工和运营安全提供保障。
(九)加强矿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对矿区存在的地质灾害隐患,省国土资源、安监、环保等部门要互相配合,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检查,督促监督采矿权人制定防灾减灾方案和整治措施,切实做好矿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