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旅游名镇创建评定结果分为两个层次,经评定验收达到湖北省旅游名镇创建标准和条件的,授予“湖北省旅游名镇”称号;对在湖北省旅游名镇创建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暂未达到创建标准和条件的旅游镇,授予“湖北省旅游名镇创建先进工作单位”称号。
第八条 旅游名镇创建评选基本条件。
1、依托重点旅游景区并参考旅游景区的质量等级及旅游资源特色;
2、依托重点旅游区域的交通主干线,进出旅游景区的交通便捷、设施完善、安全畅达;
3、旅游基础设施完善,旅游服务功能齐全,具备旅游接待中心和旅游集散中心的功能;
4、旅游接待人数和旅游总收入持续增长,对当地经济带动作用显著、社会效益明显。
第九条 旅游名镇创建的内容。主要包括加强旅游交通、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加强城镇基础设施配套、着力提升城镇服务功能;抓好镇内街区环境整治和房屋建筑物的外观改造,突出地域特色、挖掘历史文化,形成具有地方文化的建筑风格;加强旅游安全、旅游环境保护及公共卫生管理;加强旅游市场管理,做到旅游服务规范有序;加强旅游宣传与品牌塑造、旅游接待规模与旅游综合收入不断增长。
第十条 旅游名镇创建工作要求。
1、有旅游镇的发展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
2、有创建旅游名镇的工作实施方案和组织领导机构;
3、有创建旅游名镇的重点项目投资建设方案;
4、创建旅游名镇要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国土利用、城镇发展规划等法规要求;
5、旅游名镇创建工作涉及的建设项目应按程序履行审批或核准手续。
第十一条 旅游名镇的创建评定工作实行联席会议制度,由省分管领导主持。联席会议由省发改委、省民宗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文化厅、省环保局、省林业局、省旅游局、省扶贫办、省文物局等部门组成,在此基础上设立省旅游名镇创建工作办公室,由省发改委、省建设厅、省旅游局明确专人参加。办公室设在省旅游局,负责处理全省旅游名镇创建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