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健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要在稳定现有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基础上,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加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建设。原则上,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各市、州、县现有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予以保留,仲裁委员会的组成单位和人数依照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予以调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业务上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行政关系隶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名称、职能和人员编制等,按照机构编制管理的规定,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向当地编委会写出专题报告,由编委会研究审定。各市、州、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设立和调整工作应抓紧完成,有关情况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要会同工会、企业组织积极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体系建设,依法完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机构和调解制度,依托劳动保障服务平台,逐步在乡镇、街道建立区域性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立完善多渠道、多层次的劳动争议调解服务网络,更好地发挥调解在消化劳动纠纷方面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三、进一步明确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及时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中央和外省(区、市)在鄂用人单位、驻鄂部队用人单位、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其他省有关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或者由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各地因案件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