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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


  四、完善水污染防治的保障措施

  (十二)提高水环境保护的科技支撑。要将水环境保护科技攻关列入各级科技研究计划,组织对重点河流、湖泊富营养化形成和消除、高效脱磷除氮、藻类生长和水华防控、水库消落带生态环境保护、面源污染控制和水环境管理决策系统等关键技术攻关和综合示范。在三峡库区、丹江库区等重点湖库区开展生态安全评估,提出“一湖一策”的综合治理方案。

  (十三)完善水污染防治投入机制。省财政要进一步加大对重点河流、湖泊水污染防治的投入力度,省有关部门要在治污项目立项、资金筹措和行业管理等方面对重点湖泊和河流水污染防治给予重点支持。各地也要安排相应专项资金用于水污染防治。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水污染防治市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多元化、社会化的水污染治理投入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率先开展重点水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试点。

  (十四)健全水环境监测预警体系。进一步完善、优化省、市、县三级监测网络,逐步建立重点河流、湖泊和跨市(州)界断面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加强水质监测,定期发布水质信息。三峡库区、汉江中下游等流域在藻类易发期要扩大监测范围,增加监测断面和监测频次。制订水环境保护预警和应急预案,建立水污染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和信息通报制度,快速有效地处理好水污染突发事故。

  (十五)营造水污染防治法制环境。继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和后督察,加大环境执法监管力度。对长期超标排污、私设暗管偷排、直排、存在重大污染隐患的企业,依法停产整治或关闭;对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未经验收擅自投产的,依法责令停建停产;对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事故、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环保部门可对相关重点污染源依法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对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废止违反水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十六)落实责任,严格考核。地方人民政府是水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把河流湖库水污染防治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紧密结合相关规划,科学制订相应的水污染防治规划,认真组织实施。建立环保目标责任评估考核体系,定期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及主要断面水环境质量达标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并将考核评估结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对未完成污染物总量削减任务、环境违法行为突出的地区、行业,要实行“区域限批”或“行业限批”。建立健全环境污染事故补(赔)偿制度,上游地区排污对下游地区造成水环境污染的,必须承担相应的补(赔)偿责任,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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