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加强农村污染防治。结合新农村建设,因地制宜开展农村污水、垃圾治理。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和洪湖、梁子湖、清江、四湖流域等重点区域要优先建设一批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示范工程。在重点河流、湖泊一定范围内划定畜禽禁养区,禁养区内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已有的畜禽养殖场要限期搬迁或关闭。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必须建设污染治理和综合利用设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对不能达标排放的实行限期治理。限期治理仍不能达标的予以关闭。综合采取技术、工程措施,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加强政策引导,鼓励使用有机肥料。到2012年,粮食主产区和重点流域要基本普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洪湖、梁子湖及其他重点湖泊最高水位线外1公里范围内,严禁从事种植蔬菜、花卉等施用化肥强度大的农业活动。开展农业病虫草害综合防治和生物防治,减少农药使用量,严禁施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九)控制旅游业和船舶污染。根据环境承载力,科学规划河流、湖泊区域旅游业。河流、湖泊周边度假村、农家乐、旅游宾馆饭店等必须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制定船舶污染水域应急预案,进入河流、湖泊的机动船舶应按照标准配备相应的防止污染设备和污染物集中收集、存储设施。2009年底前,港口等船舶集中停泊区域应按照标准设置污染物接收与处理设施,保证到港船舶污染物得到及时接收、处理、处置。运输、储存危险化学品,要严格执行《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预防事故。
(十)削减内源污染负荷。三峡库区等易发生水华流域市、县人民政府要研究制订水华爆发处置预案,建立打捞藻类或漂浮物作业制度,提高机械装备水平和打捞效率,妥善处理打捞的藻类或漂浮物。各地要有计划地开展湖泊底泥生态疏浚,科学、合理规划水库、湖泊、河流水产养殖的规模和数量。禁止在水库、湖泊养殖珍珠,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围网、投肥、投饵养殖,逐步减少湖泊、水库围网养殖面积。对严重污染水体的水产养殖场进行全面清理,在2008年底前取消重点湖泊禁养区内的围网养殖和肥水养殖,其他湖泊的围网养殖要在2010年前逐步降到规定的面积内。
(十一)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统筹水资源开发和保护,科学规划和建设水利工程,优化水资源调度方式,确保生态用水和河流必需的生态流量。优先实施湖泊湿地保护和恢复工程,禁止围湖造田、围湖养殖等缩小湖泊水面的行为。对主要入湖泊河道、河口进行综合治理,根据河流和湖库的不同特点,推广前置库、人工湿地等,提高水体自净能力。加强生态湖滨带和水源涵养林等生态隔离带的建设与保护,增强生态功能。开展受污染河流、湖泊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试点示范,重点支持汉江、三峡库区、丹江库区受污染支流、洪湖、梁子湖等流域环境综合整治。有条件的地方,要进一步做好调水引流工作,采取科学调水、合理控闸等措施,加快湖泊水体循环交换,构建生态水网。研究制订流域生态补偿有关政策,在重点流域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