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切实推进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
(五)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的要求,尽快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制定、实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划,建立健全饮用水源安全预警和应急制度,限期落实各项保护措施。进一步加大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力度,依法取缔一级水源保护区的排污口,整治二级水源保护区的污染源,定期开展执法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专项整治并挂牌督办。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在准保护区内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等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饮用水水体。加强对地下水及农村生产生活赖以依靠的池塘或水井的保护,防止受到新的污染。严禁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排放废水。
(六)加大工业污染防治力度。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严把新建项目环境准入关。从2009年起,停止审批向河流、湖泊排放汞、镉、六价铬等重金属或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项目,从严控制向湖泊排放氮、磷的项目。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对化工、冶金、造纸、酿造、制药等污染物排放量大、污染严重的企业,依法实行强制清洁生产审核。严格执行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制度,按规定完成重点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实行持证排污。对超标、超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要限期治理,不予发放取水许可证;逾期未完成的,实行停产整治或依法关闭。从严控制在重点河流、湖泊流域新建、改建或扩建排污口。对存在重大环境风险隐患的企业和工业园区,要开展环境风险后评价,建立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积极推行绿色信贷政策,防范企业信贷风险;在环境事故高发行业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提高环境污染事故预防能力;强化企业上市环保核查,及时披露企业环境违法信息。
(七)加快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各地要按照省政府规定的期限建成并投运污水处理厂和垃圾无害化处置场,并达到规定的处理负荷。丹江口库区、三峡库区、清江和重点湖泊流域内新建污水处理厂要配套脱氮除磷工艺,已建污水处理厂要在2010年底前完成脱氮除磷改造。依法足额征收城镇污水处理费,加强对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实行在线监控,保证出水水质达到规定标准。严格执行城市排水许可制度,强化对排入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污水的水质监管。加强沿湖泊、河流城镇生活垃圾的收集和处置,垃圾处理场渗滤液必须做到达标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