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内资公司注册资本在法定期限内未全部缴足的,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并书面承诺,可延期一年缴足。外商投资的公司,经审批机关批准,也可延期一年缴足。
7经法定机构评估验证,投资者可以科技成果、经合法方式取得的荒山、滩涂、水域使用权、采矿权、出租车经营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为圈内内资公司的出资。圈内内资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将其债权经法定机构评估验证后转为该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8.科技、环保、节能型内资公司设立登记时,货币出资额不足注册资本30%的,可以先登记,货币出资不足部分可延期一年缴足。
9内资公司合并与分立设立公司及企业改制、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新设公司,可用净资产作为出资,公司注册资本中货币出资额不足30%的可予登记。
10投资者可以其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作为对圈内其他内资公司的出资,具体执行《武汉市城圈公司股权出资登记管理试行办法》(鄂工商注〔2008〕113号)的规定。
二、统一准入程序
11申请内资企业名称冠用圈内异地行政区划名称的,申请人可直接向本地工商局申请,本地工商局通过登录异地企业登记业务系统,办理审查核准事宜。申请人也可直接到异地工商局或通过互联网登录异地工商局门户网站的网上企业登记系统提出申请。
12已登记注册的内资企业法人在圈内其他市、县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的,可由该企业法人向原登记的工商局申请登记。原登记的工商局审核准予登记的,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由分支机构(分公司)经营场所(营业场所)所在地工商局颁发营业执照。
13 内资企业在圈内跨市、县迁移的,可向迁出地工商局提出住所(经营场所、营业场所)变更登记申请,迁出地工商局准予登记的,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由迁入地工商局颁发营业执照。
14 境外投资者如果已向圈内工商局提交了主体资格证明的公证书原件以及我国驻当地使(领)馆出具的认证书原件,同一年度在圈内办理注册登记时,可凭留存上述原件的工商局出具的主体资格证明直接申请登记,无需重新办理公证、认证等手续。
15 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办结;办理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年度检验的,除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外,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