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武汉城市圈市场主体准入一体化试行办法》的通知
(鄂工商注〔2008〕124号)
武汉、黄石、鄂州、黄冈、孝感、咸宁、仙桃、天门、潜江市工商局: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武汉城市圈“两型”试验区建设的工作部署,促进武汉城市圈内市场主体又好又快发展,尽快实现市场主体准入条件、准入程序、准入服务、准入监管的统一,在深入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特制定《武汉城市圈市场主体准入一体化试行办法》,现予印发。城市圈各地工商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勇于创新,真抓实干,努力为市场主体的突破性发展多作贡献。试行中遇到的新情况和实际问题,请及时向省工商局反映。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武汉城市圈市场主体准入一体化试行办法
为服务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创新工商行政管理市场主体准入的体制、机制和工作方式,促进武汉城市圈市场主体又好又快发展,尽快实现市场主体准入条件、准入程序、准入服务、准入监管的统一,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统一准入条件
1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可申请在名称中冠用圈内异地行政区划名称。如设在鄂州市的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可申请冠名为“武汉某某食品有限公司”;设在武汉市的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也可申请冠名为“鄂州某某食品有限公司”。
2圈内企业法人在圈内其他市县投资开办公司,可申请在企业名称中加用投资方行政区划名称。如武汉某某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到仙桃投资,名称可叫“武汉某某食品加工仙桃有限公司”;仙桃某某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到武汉投资,名称可叫“仙桃某某食品加工武汉有限公司”。
3企业名称登记中行业用语表述可不受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的限制,经营范围跨国民经济行业大类的,可在名称中使用“实业”、“发展”、“开发”等表述行业。
4圈内已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在圈内异地设立不对外开展经营活动的办事处、仓库、车间可不办理工商登记。
5内资企业在申报经营范围时除选定主要经营项目外,可申报其他经营项目,受理申请的工商局可在核定主要经营项目的同时,另核定“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未设定前置许可的,可自行开展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