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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的通知


二○○八年六月十九日

  附件:
  湖北省医疗机构病历复印或者复制工作规定

  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对患者及家属和相关机构申请病历复印或复制的管理,维护病人的合法权益,更好的为病人服务,制定本规定。

  一、申请对象

  (一)患者本人及其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

  (三)保险机构。

  二、需提供的有效证明材料

  (一)患者本人及其代理人

  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出院证明书和出院结账单。

  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身份证、出院证明书、出院结账单、患者代理人身份证、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委托书)等材料。

  (二)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

  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的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出院结账单、死亡患者近亲属的身份证、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户口簿或者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的证明)等材料。

  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的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死亡患者近亲属的身份证、出院结账单、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身份证、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户口簿或者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的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关系的法定证明(委托书)等材料。

  (三)保险机构

  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机构工作介绍信,保险机构与患者签定的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身份证、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授权保险机构的委托书)、患者与其他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委托书)材料;

  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机构与死亡患者签定的保险合同复印件、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授权保险机构的委托书)、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户口簿或者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的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关系的法定证明(委托)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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