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申请条件
申请从事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经营的,应当具备与其经营类别相适应的场地、设备、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健全的维修服务管理制度等条件。
申请从事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职业技能,并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技能认证。
七、许可数量一件
八、报送材料
(一)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证书;
(二)经营场所使用权的合法证明文件;
(三)维修、检测专业设备清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九、办理程序
(一)申请者到所在地县级以上行业管理机构申请核发《许可证》,须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填写《湖北省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许可证审批表》(见附件一略);
(二)行业管理机构接收材料并登记后,对申请者提供的全部材料进行齐全性、形式符合性审查;
(三)当场或2日内,一次性告知是否需要申请者补正材料;
(四)受理申请,组织专家考察评审,出具初审报告,签署初审意见并报上级行业管理机构。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者书面说明理由;
(五)各市、州行业管理机构复核汇总,签署复核意见后上报省行业管理机构。省行业管理机构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上报省信息产业厅;
(六)省信息产业厅终审后作出许可决定。对符合条件者核发《湖北省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者书面说明理由;
(七)省行业管理机构负责组织送达省信息产业厅的许可决定,并负责定期向社会公告行政许可办理结果。各级行业管理机构在按法律程序送达后,要逐一编号、建档和存档;
(八)对经营者要求变更业务的,经申请,许可机关按许可程序重新核准办证;
(九)对经营者要求终止业务的,经申请,县级以上行业管理机构负责收回《许可证》,逐级上报至省行业管理机构后,由省行业管理机构上报省信息产业厅;
(十)因遗失等原因需补办《许可证》的,经营者可向原受理单位申请补办,原受理单位可直接向省信息产业厅申请;省信息产业厅经核实,7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