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信息产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行业实施行政许可暂行规程》的通知
(鄂信息法〔2008〕99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的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管理机构:
为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七十六号),规范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的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机构的行政许可行为,保障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结合行业实际,特制定《湖北省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行业实施行政许可暂行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信息产业厅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二日
湖北省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行业实施行政许可暂行规程
一、项目名称湖北省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许可
二、设定依据
《
湖北省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条例》第
七条“申请从事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经营活动,符合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并核发《湖北省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许可证从事维修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行业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实施机关湖北省信息产业厅
四、受理单位县级以上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行业管理机构(家电维修行业管理办公室)
五、许可对象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经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