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严格执行农村“一户一宅”政策。要以第二次土地调查为契机,摸清农村宅基地家底,重点清查建新留旧、“一户多宅”、超面积建房等用地。严格落实农村宅基地申报条件、“一户一宅”规定和面积控制标准,坚持公告制度和“三到场”制度。积极探索宅基地退出机制,研究在城镇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进城务工农民自愿腾退空置住宅或农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购买空闲住宅的奖励或补助政策。坚决防止产生新的超面积占用宅基地和“一户多宅”现象,严格禁止向城镇居民出售农民住宅。
(十八)完善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机制。统筹城乡建设,拓宽建设用地来源。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试点必须经国土资源部批准后实施,实现试点项目区内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用地结构更加优化,利用水平更加集约。要建立政府引导、农民主体、部门参与、市场运作的多方合作机制,严格执行项目区拆迁复垦专项验收制度,涉及农用地改变为建设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需要征收集体土地的,应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并依法给予补偿。
(十九)稳步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认真总结《
湖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实施过程中的经验和问题,明确和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内涵、范围、条件、方式、程序、用途和流转重点,处理好地价评估、收益分配、税费征收和合同管理等政策难点问题,为各地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工作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要创新工作机制,结合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试验区和新农村建设试点,积极推进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规范有序流转,促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和城乡统筹发展。
六、加大落实力度,扎实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
(二十)加强学习宣传。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迅速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活动,全面准确理解《通知》精神实质和具体要求。通过学习,把思想统一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上来,统一到严格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上来。要开展对《通知》的宣传工作,总结和推广节约集约用地的经验,为节约集约用地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使节约集约用地的共同责任落到实处。
(二十一)加大落实力度。省厅相关处(室)要按照职责,抓紧落实工作。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转变用地观念,按照“约束要硬、激励要实、责任要明、监管要严”的原则,依据本地土地资源禀赋、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抓紧研究相关配套措施,制定更加严格的土地使用标准。开展节约集约用地考核工作,制定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办法,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对下一级国土资源部门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定期公布,作为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