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优化城市用地结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根据城市功能分区和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编制和实施土地供应计划,提高高新技术产业及现代服务业用地比例,合理配置行政、商服、居住、体育、文化等设施用地,综合发挥社会资源集聚和共享效应。鼓励开发利用地上和地下空间,适度提高城市宜建区土地开发强度,对建筑高度、容积率没有特别限制的区域,在符合城镇规划的前提下,应适度提高建筑高度和建筑容积率。对现有工业用地,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老厂改造、内部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新建工业用地,进一步提高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的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鼓励建造标准厂房,通过增加容积率建造标准厂房用于出租的,可直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十四)引导和鼓励使用未利用地和废弃地。对适宜开发的未利用地做出规划,引导和鼓励将适宜建设的未利用地开发成建设用地。对生产建设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破坏的土地,根据“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积极复垦利用废弃地,对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以及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使用的原划拨土地,应依法及时收回,重新安排使用。经依法批准由原使用单位自行开发的,除可以继续划拨使用的以外,按市场价补缴土地价款。
五、加强农村建设用地管理,挖掘农村建设用地潜力
(十五)科学编制集镇村庄规划。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编制农村集镇、村庄规划,合理确定集镇和村庄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做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按照尊重农民意愿、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的原则,依托产业和基础设施,稳步有序的推进中心镇、中心村建设,合理安排农村居民点,适当提高新建农村居民点的容积率,加大分散农村居民点的归并整合力度,协调推进原有零星宅基地的置换和复垦,并结合下山脱贫、地质灾害搬迁避险安置,逐步撤并零星自然村。农村居民点和集镇的归并整合必须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以及低丘缓坡中的非耕地,使用的建设用地总面积不得大于原有建设用地总面积,超出面积的项目不予批准和验收。
(十六)实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计划管理。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纳入计划管理,探索建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周转计划指标体系。市(州)在下达给县(市)的年度计划指标中,应增设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宅基地)计划指标,用于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严格禁止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禁止“以租代征”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