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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全省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十)完善土地批后监管和合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年度供地考核和建设用地备案制度,努力提高供地率和用地效率。各市、县近两年(含当年)农地转用、土地征收后的供地率应分别达到80%和50%。对达不到供地率标准的市、县,要控制其新申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规模,直至暂停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同时督促其对征而未用、项目不落实的批次用地按法定程序调整用于新的项目建设,确保土地的有效利用和开发。要切实加强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管理,供地时要将土地用途、面积、开竣工时间、开发进度、出让价款、违约责任以及项目投资额、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绿地率、附属配套设施用地比率等规划指标纳入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对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还应在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中约定或明确政府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依法出让的规定。供应住宅用地还要将最低容积率限制、单位土地面积的住房建设套数和住宅建设套型等规划条件写入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对因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签订不规范、内容不详实等原因造成国有土地资产严重流失的,要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十一)建立健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要全部开通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系统,按照“依法公开、真实公正、注重实效、保密例外”的原则,建立并完善土地出让信息公开制度和划拨用地公示制度。对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执行情况实施全程监管,实现土地出让计划、出让过程、出让结果、利用状况以及土地出让收入全过程的信息公开,切实改变行政相对人在信息掌握上的不对称地位,为社会监督提供畅通的信息渠道。省、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适时开展土地市场分析,对土地供应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情况进行评价分析,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政策的落实。对未开通运行和上传信息不全的市、县,省厅将予通报,并追究市(州)局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四、立足内涵挖潜,努力盘活存量建设用地

  (十二)做好闲置土地的清理和处置。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7〕36号)要求,各市、县要抓紧时间在2008年6月底以前完成闲置土地的清理和处置方案的落实工作。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主动地协调相关部门,进一步明确闲置土地处置的法律依据、处置原则、处置办法、处置时间和要求,创新工作机制,集中一段时间做好处置工作。对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也应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严格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对超过两年的闲置土地特别是闲置房地产用地,还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出台的管理办法征缴增值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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