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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全省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七)从严从紧执行土地使用标准。加强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管理,使其成为审批用地规模的重要依据。严格执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和其他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工业项目建设供地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的签订必须符合规定的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率等控制指标,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用地项目,一律核减用地或不予供地。对于占地面积大的圈内工业项目,根据实际到资额和开发建设进度,分期分批转用、征收和供应土地。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为其他各类建设用地使用标准的制订和修改提供意见,进一步扩大用地标准的覆盖范围。各地在申报审批批次用地和单独选址项目用地时,要严格划定功能分区,明确代征道路和代征绿化用地面积,并在规划图件中标明,做到图文一致。在按具体项目供地时,不得再包含代征道路和代征绿化用地。

  (八)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按照《通知》要求,除依法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外,对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要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对其中的经营性用地先行实行有偿使用。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这一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动相关用地的有偿使用。继续严格落实工业和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严禁用地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协议圈占土地,然后通过补办手续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对违反规定的,除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外,所涉及的土地必须重新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九)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会同发展改革、规划、房管、建设等部门,制订土地供应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土地供应计划应包括土地供应年度总规模、经营性土地供应计划、房地产供应计划和保障性住房供应计划,实行土地供应从按需供应到按计划供应的转变,明确建设用地的供应规模、布局和供应时序,并落实到具体地块。要将保障性住房计划单列,确保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和90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建设用地的供应总量不低于住宅用地供应总量的70%。每年1月15日前,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上一年土地供应计划的实施情况和当年土地供应计划的编制情况报省厅备案,武汉市同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各地要合理控制单宗房地产用地规模,缩短土地开发周期,每宗地的开发建设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年,确保供应出去的土地能够及时开发建设,防止房地产开发企业“圈占”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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