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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全省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全省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鄂土资发〔2008〕43号)


各市、州、县、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加大节约集约用地工作力度,现将《关于促进全省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各地的贯彻落实情况请于2008年10月15日前报省厅。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

  关于促进全省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就切实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规划计划管理,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

  (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用地规模、空间布局、开发时序上相衔接。对已批准,但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排的相关规划,要协调相关部门,提出修改建议。对正在修编的相关规划,要根据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提出审查意见。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开展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要全面贯彻节约集约用地、严格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从严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和建设占用耕地规模,从紧安排建设用地增量。

  (二)完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制度。将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包括占用农用地、未利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和占用耕地规模,严禁超计划用地。实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类控制制度,增设民生工程、环保工程、农村宅基地及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计划指标,形成科学合理的计划指标体系。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优先用于省、市重点项目和民生用地项目,保障发展用地需求。加强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的考核,探索计划考核的激励政策。

  二、开展建设用地普查评价,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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