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对象补助水平的通知
(鄂民政发〔2008〕31号)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缓解成品油等价格调整对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的影响,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对象补助水平的通知》(民电〔2008〕112号)精神,现就适当提高城乡低保对象补助水平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08年7月份起,城市低保对象补助水平按每人每月15元的标准提高,农村低保对象补助水平按每人每月10元的标准提高。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按原补助范围对城乡低保对象给予适当补助。同时,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适当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水平。各地还要加快建立临时救助制度,通过对城乡低保边缘家庭给予临时救助,缓解他们遇到的突出性临时困难。
二、各地要认真做好提高城乡低保对象补助水平政策的落实工作。今年6月2日,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再次预拨了中央城市低保补助资金,随后还要下拨提高城乡低保对象补助水平专项资金。各地要足额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确保7月15日前将提标补助资金落实到低保对象手中。大中城市要积极探索建立城乡低保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和与物价变动相适应的动态补贴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