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民宗委关于下发《湖北省民宗委2008年“民族助学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民宗发〔2008〕25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民宗委(局),民族地区10县(市)民宗局,各民族乡(镇):
《湖北省民宗委2008年“民族助学工程”实施方案》经省民宗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审定,现下发给你们,望各地广泛宣传、精心组织、认真实施。
各地对实施“民族助学工程”中的好经验、好建议,要及时总结并上报省民宗委文教处。电话:027-87236408、027-87304197(传真)。
特此通知。
附件:《湖北省民宗委2008年“民族助学工程”实施方案》
湖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四月七日
湖北省民宗委2008年“民族助学工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目的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认真落实党的民族政策,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这一主题,创新民族教育工作思路,着力解决少数民族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真正做到关注和重视民生、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解决我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贫困家庭子女上学难的问题。同时,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中小学生开阔眼界,增强爱科学、学科学的意识,激发他们努力学习、顽强拼搏、奋发向上的进取精神和热爱祖国、建设家乡的热情,努力为促进我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培养更多的合格人才,增进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
二、助学内容
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100名;资助家庭经济困难高中生300名;组织一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优秀中小学生到大城市和我国改革开放的前沿地区开展夏令营活动。
三、助学对象及条件
(一)全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城乡低保户家庭子女,经国家统一高考,2008年被普通高等院校录取的大学本科生。
(二)民族地区和民族乡(镇)城乡低保户家庭在校读书的高中生和2008年考取高中的学生。
(三)夏令营活动成员系民族地区和民族乡(镇)城乡低保户家庭在校读书的优秀中、小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