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建设占用耕地,地方能完成占补平衡的,完全由地方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省里不再收取省级的30%耕地开垦费。所在县(市)政府和建设用地单位不能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可由所在县(市)政府申请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省内异地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并按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下放对县(市、区)自行耕地占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验收权。设区的市耕地占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立项、验收权限标准由原来的新增耕地100亩扩大到200亩。
17挖潜提升土地资源效益。凡利用城镇存量土地进行招商引资的,市(州)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制订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鼓励政策。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鼓励建造多层标准厂房,通过出让获得土地的使用者建造标准厂房,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的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用于出租的,可直接办理土地变更手续。
18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优势,加快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和产权制度改革,把农村信用社办成由农民、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经济组织入股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进一步扩充资本规模,加快处置不良资产,提高资产质量和资金供给能力。
引导各类资金到县(市、区)设立村镇银行,增加村镇银行的数量。支持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在县(市、区)设立分支机构,组建中小企业信贷部。各金融机构要结合县域经济实际,适当下放信贷审批权,特别是流动资金收回再贷审批权要下放到基层行。县域金融机构组织的资金应主要用于县域经济发展,对县域金融机构收回的存量贷款,要用于当地周转使用。建立健全信贷激励机制,对为县域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金融机构给予奖励。建立适应县(市、区)中小企业特点的信用评级和授信制度,对县域中小企业在信贷准入门槛、信贷审查程序、信贷审批决策、信贷责任追究等方面要与大企业、大集团的信贷管理体制有所区别。鼓励和引导银行机构积极推行票据融资,扩大抵押和质押贷款范围,大胆创新有利于县域经济发展的信贷产品和金融服务。
19加快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在全省选择部分有条件的担保机构,集中一部分扶持企业发展的财政资金进行重点扶持,增强其担保实力。鼓励县(市、区)加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设力度,对验收合格的市(州)、县(市、区)担保机构,省财政继续各安排专项借款500万元,使用期限三年。支持民营资本进入融资担保领域,支持各级供销合作社参与组建农信担保机构。通过三年努力,逐步建立省、市(州)、县(市、区)信用担保体系,全省信用担保机构资本金达到60亿元,每年为中小企业融资200亿元以上。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公开的社会信用信息网络和失信惩戒机制,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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