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推进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政策措施
11继续扩大县(市、区)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赋予县(市)和参照县(市)管理的区行使地级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其中民族自治地区由所在地政府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备案。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只能由省、市(州)行使的权限外,其它一律下放至县(市)管理。须经市(州)审批或市(州)管理的事项,由县(市)自行审批、管理,报市(州)备案;须经市(州)审核、报省审批(审核)的事项,由县(市)直接报省审批(审核),报市(州)备案;须由省管理的项目,可采取委托等方式交由县(市)管理,定期向省有关部门备案;属于省有关部门发放的证照,由县(市)有关部门直接报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抄报市(州)有关部门。
全面实现省对县(市)及参照县(市)管理的区项目、资金、计划、信息直达,减少中间环节,降低行政成本。进一步理顺省、市(州)和县(市、区)事权,建立相互协调运转的机制。充分利用电子信息平台和电子监察系统,实行电子政务传递、网上审批、审核和备案,实行更加透明的政务公开制度,提高行政服务效率。
12建立县(市、区)财力稳定增长机制。对29个扶贫开发重点县(市),以2001年为基数,调整和完善分税财政体制集中税收增量予以全额返还;对其他44个县(市、区),以2003年为基数,2004-2010年调整和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省集中税收增量予以全额返还;对11个市州(不含武汉、黄石、襄樊、宜昌、十堰市,神农架林区)本级,比照县(市、区)政策执行,以2003年为基数,2004-2010年调整和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省集中税收增量予以全额返还。2008-2010年,省集中税收增量返还的25%用于各地新农村建设,50%用于各地补充信用担保机构资本金,其余部分由各地统筹安排用于支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
继续实行土地出让金收益、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管理中有利于县域经济发展的现行政策。省财政安排的促进产业集群发展激励性转移支付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成长工程以奖代补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科技研究与开发资金以及其他支持工业化的专项资金都要向县域经济发展倾斜。对进入工业园区的企业,自建生产用房免缴基础设施配套费;小城镇收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全额留在小城镇使用。认真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推进农业产业化、鼓励创业再就业等方面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改善税收管理,规范税务检查,优化税收环境,提供优质纳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