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申报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级文明工地的工程造价在300万元以上,市级样板文明工地的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
第五条 市级文明工地评选标准:
(一)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保证体系和制度健全,专职管理人员配备齐全,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
(二)有防治施工现场扬尘、噪音污染的具体措施并落实,无扬尘、噪音污染和施工扰民现象。
(三) 管理资料齐全、填写认真,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并能反映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
(四)工程施工过程中未发生职工因工重伤或死亡事故。
(五)工程施工过程中未使用无《产品准用证》的安全防护用品及施工电气产品。
(六)“市级文明工地”:建筑工程按照《河北省建筑施工文明工地检查评分办法》评定得分不低于 80分,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评定得分不低于 80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按照《河北省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试行)》评定得分不低于80分。
(七)“市级样板文明工地”:建筑工程按照《河北省建筑施工文明工地检查评分办法》评定得分不低于 85分,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评定得分不低于 85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按照《河北省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试行)》评定得分不低于85分。
第六条 市级文明工地申报及评定程序:
(一) 施工企业填写《石家庄市市级文明工地申报表》一式四份。市区内的工程,向市建筑施工管理处和市安监站驻市建筑市场管理中心办事机构申报;各县(市)、矿区、开发区内的工程,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二) 日常考核工作:
建筑工程主体施工至二、三层时进行日常考核打分;市政道路工程路槽施工完毕时进行日常考核打分;市政桥梁工程基础施工完毕时进行日常考核打分。
市区内的工程,由市建筑施工管理处和市安监站按照各自职责按时进行日常考核打分,签署考核意见,报市建设局。
各县(市)、矿区、开发区内的工程,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日常考核打分,填写《市级文明工地评定资料》。考核合格后,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考核意见,报市建设局。
(三) 市建设局组织专家进行市级文明工地初评工作。经初评,达到“市级文明工地”标准的,由市建设局授予 “石家庄市市级文明工地”资格,并颁发标牌;达到“市级样板文明工地”标准的,由市建设局授予“石家庄市市级样板文明工地” 资格,并颁发标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