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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文明工地评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文明工地评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建〔2008〕55号)


各县(市)、矿区、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企业,局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范市级文明工地评定及管理工作,现将重新修订的《石家庄市市级文明工地评定及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原《石家庄市市级文明工地评定及管理办法》(市建[2003]59号)废止。

  附件:《石家庄市市级文明工地评定及管理办法》
               
二○○八年六月二十日


石家庄市市级文明工地评定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提高文明施工水平,推进省会形象建设,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建设部JGJ59-99)、《河北省建筑施工文明工地检查评分办法》(冀建建〔1998〕73号)、《河北省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试行)》(冀建建〔2002〕136号)、《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办法》(市长令第140号),参照《河北省省级文明工地评定及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
  第三条 石家庄市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负责石家庄市市级文明工地评定及管理工作。委托石家庄市建筑施工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建筑施工管理处)负责市区内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日常考核工作;委托石家庄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安监站)负责市区内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考核工作。各县(市)、矿区、开发区内的工程,日常考核工作委托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 市级文明工地申报条件:
  (一)已取得《施工许可证》。
  (二)申报建筑工程市级文明工地的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市级样板文明工地的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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