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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建设工程混凝土现场搅拌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六)其它特殊原因不能使用商品混凝土的。
  第五条 市建设局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特殊原因不予受理申请《许可证》:
  (一)市区主干道、迎宾道两侧工程。
  (二)各主要路段交叉口四周工程。
  (三)党政机关、学校、科研机构、医院、住宅小区比邻工程。
  (四)高层建筑及框架、框剪、剪力墙、筒体结构等混凝土用量大的工程。
  (五)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
  (六)新建混凝土路面、钢筋混凝土桥梁主体工程。
  (七)拟申报省级文明工地的工程。
  (八)施工合同中约定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工程。
  (九)未经批准,已擅自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工程。
  (十)以往取得《许可证》现场搅拌混凝土过程中造成扬尘污染,曾经被主管部门处罚,并责令其停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再次提出现场搅拌申请的。
  (十一)根据石家庄市环保要求,其它不宜审批的情形。
  第六条 办理《许可证》程序:
  (一)办理《施工许可证》后,施工单位领取《石家庄市混凝土现场搅拌申请表》一式两份,填写申请理由和防治扬尘、噪音污染的措施及承诺,施工单位及其法人代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盖章后,持《石家庄市混凝土现场搅拌申请表》和《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原件向市建设局提出申请。
  (二)市建设局进行现场考察。
  (三)经现场考察,申请理由正当、属实,市建设局向施工单位发《许可证》审批前通知单,通知施工单位建设封闭的水泥、砂、石仓库及搅拌机房,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避免扬尘、噪音污染。
  (四)市建设局进行现场检查,达到防治扬尘、噪音污染标准的核发《许可证》。
  第七条 已取得《许可证》的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必须符合环保有关规定,避免扬尘、噪音污染。每日12时至14时、22时至次日6时禁止搅拌作业,确需连续施工的必须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对因现场搅拌造成扬尘污染的,市建设局可随时收回《许可证》,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将《许可证》原件妥善存放在施工现场,随时接受建设行政执法人员查验。对不能出示或出示复印件的,视同无证现场搅拌。
  第九条 《许可证》是单项工程在批准的有效期内一次性使用凭证,严禁涂改或转借。擅自涂改或转借《许可证》的,将给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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