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建设工程混凝土现场搅拌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建〔2008〕54号)
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局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
石家庄市市区建设工程混凝土现场搅拌许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石家庄市市区建设工程混凝土现场搅拌许可管理办法》(市建[2003]65号)废止。
附件:《
石家庄市市区建设工程混凝土现场搅拌许可管理办法》
二○○八年六月二十日
第一条 为提高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质量,防治扬尘、噪音污染,规范混凝土现场搅拌管理工作,依据《
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办法》以及省、市关于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凡在石家庄市石环公路以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作业的,均应使用商品混凝土。
因特殊情况不能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必须向石家庄市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取得《石家庄市混凝土现场搅拌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方可现场搅拌。
第四条 施工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必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我市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尚无法生产的特种类型混凝土。
(二)新型结构体系或新型施工工艺,按设计要求需要现场搅拌混凝土的。
(三)因道路交通原因,商品混凝土运输车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四)施工场地狭小或场地上方有电线电缆或管道等障碍物,商品混凝土运输车无法进入施工现场或虽可进入施工现场但无法到达浇注位置的。
(五)混凝土一次用量很小且使用间隔时间较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