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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兴安盟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驻兴安盟各种警察部队和人民解放军平时要预先与行署和地方各级政府建立起应急救援快速反应机制,以便紧急事件发生时能及时赶赴现场展开应急救援行动。

  4.2 应急资金物资

  盟行署和各旗县市人民政府应将应急救援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财政专项基金,并预先明确其使用范围和监管办法。盟应急管理办公室的日常费用列入财政预算,保证应急管理办公室日常工作的开展。

  各行业应急办应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体系及其动态数据库,明确其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并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调用、补充等制度。

  应急救援紧急关头,当地人民政府有权紧急征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拥有的应急救援必需的物资和设施,被征用方不得拒绝。应急救援结束后,能够返还或者恢复原状的物资和设施,征用机关应当予以返还或者恢复原状,不能返还或者恢复原状的,征用机关应当给予被征用方合理的经济补偿。

  应急救援期间,政府有关部门有权向有关生产单位紧急订购应急救援必需的物资。有关生产单位应当积极完成紧急订购任务。

  4.3 医疗卫生

  各级卫生部门要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资源的地理分布、救治能力、专业特长等。制定具体的医疗卫生队伍值班制度、紧急出诊制度、医疗卫生设备物资调度方案等。

  4.4 交通运输

  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交通运输资源动态数据库,明确应急救援所需交通工具的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等。建立健全相关的保障措施,保证道路运输安全,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及时运输到位。

  4.5 治安

  要明确应急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具体行动方案,包括警力集结、布控方案、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

  4.6 社会动员

  各种社会力量的动员由盟行政公署、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组织。

  要明确实施社会动员的具体条件、范围、程序和相关的保障制度。

  4.7 通信与信息

  各种应急预案和行动方案要明确应急期间党政军领导机关、参加应急救援的所在单位和人员、现场指挥部及其他重要场所间的多种通信联系方式。通信保障部门要采用多种方式确保应急救援通信联络系统正常运转。兴安盟人防办和各旗县市人防办负责灾害警报的发放。

  4.8 紧急避难场所

  要预先明确实施紧急避难的必要条件及范围、地点、路线、生活必需品供应措施等。紧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可与公园、广场等空旷场所的建设或改造相结合。城市紧急避难场所的建设与城市人口疏散地域建设相结合。

  4.9 专家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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