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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兴安盟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1)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统一指挥

  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大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一律由所在旗县市人民政府统一指挥。

  (2)责任到人,奖惩分明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应急救援各个环节和岗位都要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对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信息监测

  各安全信息监测中心要及时搜集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外和境外对本行政区域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明确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交流与报送的渠道、时限、范围、程序,并建立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

  对搜集到的安全信息要及时汇总、分析、上报、通报、并建立动态资料档案库。

  3.2 预测与预警

  (1)预测与预警

  各有关部门和安全信息监测人员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预警报告经有关部门审核后应及时向社会通报,预警内容应尽可能具体,包括风险发生时间、地点、原因、性质、严重程度、可能波及的范围、应采取的预防措施等。

  依据风险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预警级别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2)预防

  各级应急办对本行业的重大基础设施在设计和工程施工阶段就要确保安全性能,必要时可以适当提高现行安全标准。在制定工作制度和日常工作运转过程中严格贯彻预防为主的原则。

  对重大和特大安全隐患要一一登记造册,向社会公布,并督促隐患所在单位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一时无法消除的,要制定专门的应急预案,储备必要的应急工具和器材,预先组织好急救队伍,以便事故发生时立即展开有效的抢救。

  3.3 应急处置

  (1)报警

  以110电话报警系统为基础,整合119、120等行业报警体系的各种资源,形成全盟统一的综合电话报警平台。不论发生什么突发公共事件,都可以向110报警。110接到警报后,要根据事件性质立即转告有关单位和盟应急管理办公室。

  任何公民发现突发公共事件即将发生或正在发生时,都有立刻报警的义务。报警内容应尽可能全面具体,包括事发时间、地点、原因、性质、状态、发展趋势、可能波及的范围、继续保持联系的方式等,以便有关部门提高应急处置的针对性。

  (2)报告、通报和新闻报导

  事发单位和所在地人民政府获得重大特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应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在1小时内向盟行署和盟应急管理办公室如实报告,并不断续报事件的后续情况。严禁缓报、瞒报、隐匿不报及阻止他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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