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在乌兰浩特市民航机场公司设立航空运输安全应急办。
(14)在兴安盟金融工作办公室设立金融安全应急办。
(15)在兴安盟商务局设立粮食供应安全应急办。
(16)在兴安盟卫生局设立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
(17)在兴安盟公安局设立重大刑事案件、恐怖袭击事件、涉外突发事件、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和城市火灾等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办。
(18)在兴安盟地震局设立地震灾害应急办。
2.3 旗县市工作机构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为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其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各级应急管理办公室设在各旗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4 安全信息监测和专家咨询体系及职责
各级应急办内设安全信息监测中心和专家咨询组,平时作为应急办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本行业各种安全信息的搜集、汇总、分析、预测、接警等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后,负责拟定应急救援技术方案并接受技术咨询。
此外,在兴安盟气象局设立兴安盟气象灾害信息监测中心和专家咨询组。负责气象灾害的预警和咨询,并为全盟突发公共事件提供气象服务。
因气象原因导致有关行业发生灾害事故时,由灾害事故发生单位及其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应急救援,气象部门负责技术指导。
2.5 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及职责
军民结合,自救和互救结合,是组建兴安盟应急救援队伍体系的基本原则。
驻兴安盟部队和各种警察部队是应急救援的骨干和突击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事发单位和地区的民众自救和互救组织是开展各种防灾减灾应急救援的基础力量。
针对各种紧急事件的性质特点,为便于紧急事件发生后迅速而有组织地开展自救和互救,以各行业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技术骨干和青壮年职工、青壮年农牧民为主,组建多种行业急救队,力求一专多能,承担本地区、本单位突发公共事件的自救和毗邻地区、单位的援救任务。
(1)以农牧业技术人员和青壮年农牧民为主组建农牧业自然灾害、重大动植物疫情和生物灾害急救队,由盟农牧业局负责组建。
(2)以林业系统职工和青壮年农牧民为主组建林业安全急救队,由盟林业局负责组建。
(3)以水利系统职工和青壮年农牧民为主组建水旱灾害急救队,由盟水务局负责组建。
(4)以国土资源系统职工、相关矿山企业和青壮年农牧民为主,组建地质灾害急救队,由盟国土资源局负责组建。
(5)以城市供水、供热、供气等城市基础设施设计管理和施工单位职工为主组建城市基础设施安全急救队,由盟建设局负责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