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兴安盟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2、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兴安盟行政公署为兴安盟行政区域内各种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管理机构,盟行署成立由行署盟长任主任(总指挥)的全盟应急管理委员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总指挥部),在行署盟长的领导下,通过行署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和部署重大和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行署副盟长按照业务分工和在兴安盟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简称相关应急指挥机构)中兼任的职务,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盟行署秘书长协助行署盟长负责整体协调工作。

  盟行署副秘书长协助盟行署领导处理有关工作。

  2.2 工作机构

  盟应急管理委员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总指挥部)下设兴安盟应急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盟行署办公厅,具体专业人员从行政或事业技术人员中选入。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盟行署办公厅负责接收和办理向盟行署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承办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督促落实盟行署有关决定事项和盟行署领导批示、指示精神。在盟行署办公厅的统一协调下,兴安盟应急管理办公室主要承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应急信息平台建设;组织编制、修订《兴安盟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组织审核专项应急预案,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研究、宣传培训等工作。

  盟直有关部门要成立相应的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职责,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盟行署有关决定事项;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及时向盟行署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指导和协助各旗县市人民政府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各级应急办主任由所在部门、单位的一把手兼任。

  (1)在兴安盟农牧业局设立草原火灾、农牧业自然灾害和重大动植物疫情、重大生物灾害应急办。

  (2)在兴安盟林业局设立森林草原火灾和林业生物灾害应急办。

  (3)在兴安盟水务局设立城乡旱涝灾害应急办。

  (4)在兴安盟国土资源局设立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应急办。

  (5)在兴安盟环境保护局设立环境和生态安全应急办。

  (6)在兴安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立工矿企业、公共场所及相关企事业单位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办。

  (7)在兴安盟建设局设立建设工程、供水、供热、供气等城市基础设施安全应急办。

  (8)在兴安盟电信公司设立通信安全应急办。

  (9)在兴安盟广播电视局设立广播电视安全应急办。

  (10)在兴安盟行署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信息网络安全应急办。

  (11)在兴安盟交通局设立公路和水路运输安全应急办。

  (12)在乌兰浩特市火车站设立铁路运输安全应急办。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