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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兴安盟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盟委、行署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苏木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

  1.8 应急预案体系

  全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全盟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兴安盟行政公署应对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兴安盟行政公署制定并公布实施。

  (2)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兴安盟行政公署及盟直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盟直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兴安盟行政公署批准后实施。

  (3)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由盟直有关部门制定印发,报兴安盟行政公署备案。

  (4)突发公共事件地方应急预案。具体包括:兴安盟行政公署的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各旗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基层政权组织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上述预案在兴安盟行政公署的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旗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分别制定。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报兴安盟行政公署备案。

  (5)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

  (6)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备案。

  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构成种类将不断补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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