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物流企业登记注册时,要按
行政许可法要求,简化程序,完善服务,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发布决定规定外,其他各种企业登记前置性审批事项一律取消,并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合法营业执照手续。
4.取消经营国内公路货运代理、铁路货运代理、水路货运代理和联运代理的行政许可,加强对其经营资质和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取消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资格审批,加强后续监督和管理。
5.鼓励原有交通运输企业向物流企业转型,鼓励原有货物运输站场增加仓储、配送等物流功能。原有交通运输企业和货物运输站场扩展相关服务领域,增加物流经营项目时,只需在相关部门履行备案程序。
(二)规划和用地政策。
1.各地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要规划物流发展用地。新建物流设施用地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一致的,在国家允许范围内可给予适当调整。征地费用按国家政策执行。
2.物流企业用地可以协议配置,土地出让金予以优惠。具体优惠比例由各地根据情况自行确定,征用土地不计征管理费。
(三)税费政策。
1.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相关优惠政策执行。符合下列条件的物流企业,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后减半征收3年企业所得税的盟旗分享部分。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工业园区及物流园区;经行署批准进驻盟级园区内的企业;新办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原有公路运输企业转型交通物流企业或投资兴建的物流园区;增加仓储、配货等综合性物流功能的公路货物运输站场;从事物流软件开发或公益性物流信息平台的企业。
2.物流企业经营货物运输业务的收入按“交通运输业”征税,代理与货物运输相关业务的收入按“代理业”征税,允许扣除与代理业务有关的支付给其他单位的运费、检验检疫费、装卸费、仓储费。物流企业经营收入不能分别核算货物运输收入与代办业务收入的,按“代理业”征税规定执行。目前交通运输业税率3% ,代理业税率5% 。
3.对于多功能的物流企业,其经营发生的仓储、运输、包装、流通加工、配送等活动,可分别计税,实行统一征税。
4.物流企业用于货物运输配载的新购置货运车辆,3年内减半征收养路费和各种车辆管理费、附加费。车辆年检就近办理。
5.物流企业车辆公路通行费给予优惠,由货运车辆注册地物流企业或物流园区与交通部门协商确定缴费标准和方式,并由公路通行费管理部门与物流企业或物流园区统一进行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