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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乌政办发〔2008〕104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内政发〔2008〕66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好《办法》的学习培训工作。要分别抓好相关部门负责人、监管执法人员、人员密集场所经营业主等不同层次的培训。通过学习培训,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精神传达到部门、基层,传达到人员密集场所各经营单位。

  二、各地、各部门要全面展开贯彻落实《办法》的行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人员密集场所管理的实际,切实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配齐必要的装备设施,积极开展各项工作,真正把《办法》落到实处。

  三、安全监督管理、公安、消防、文化、教育、商务、旅游、体育等行业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各自监管职责,按照《办法》的具体要求,制定本行业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生产规范及实施细则,安监局要抓好人员密集场所的监管、指导、协调等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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