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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失业调控方案的通知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失业调控方案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有效控制失业率增长,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和谐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调控工作的意见》(劳社部发[2004]1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加强失业调控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方案》(内劳社办字[2004]23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了《通辽市失业调控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九月一日

  通辽市失业调控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及自治区有关就业、再就业等政策精神,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在保障失业人员生活、促进就业方面的功能作用,有效控制失业率过快增长,促进我市经济社会事业平稳健康发展,特制订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对城镇失业源头进行调控,把失业率控制在社会和地区可承受的限度之内,确保就业形势的基本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是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重要任务。一是建立我市失业调控长效机制,有效控制失业率,将全市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社会可承受的范围之内;二是全面落实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努力缩短失业周期;三是积极参与和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富余人员工作,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妥善安置富余人员,防止失业群体在同一地区、同一时间过于集中出现;四是发挥失业保险的功能作用,对已参加失业保险且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按规定提供失业保险等相关待遇,并采取帮扶措施,促进其尽快实现再就业。
  二、政策措施
  紧紧围绕失业率调控目标,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切实做到目标、任务和责任到人,务必把失业调控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一)切实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和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职工安置工作。
  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03]35号)和《关于做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0号)的要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提前介入,全程参与。指导关闭破产企业制订切实可靠的职工安置方案,严格把好安置方案审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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