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违法载人管理工作和责任追究有关问题的通知
(吴政办发〔2008〕132号 2008年8月18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区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
为了切实加强对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违法载人的日常管理,杜绝农用车辆重特大事故发生,减少一般事故,不断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现就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违法载人管理工作和责任追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交通安全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1、县(市、区)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辖区内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2、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和组织实施本辖区内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3、村委会具体负责落实本村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交通安全管理措施。
二、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交通安全工作同时实行行业部门管理
1、市、县(市、区)公安局全面负责本辖区内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交通安全综合管理工作。
2、市交警支队、县(市、区)交警大队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3、公安派出所参与本辖区内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各项具体措施。
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交通安全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
1、县(市、区)、乡镇政府主要领导对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交通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县(市、区)、乡镇分管领导对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交通安全工作负主要责任。
2、市、县(市、区)公安局长对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交通安全工作负监管责任;市、县(市、区)公安局分管领导对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交通安全工作负主要责任;市交警支队、县(市、区)交警大队队长对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交通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3、公安派出所长、村委会主任对本辖区内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交通安全工作负具体责任。
四、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交通安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
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违法载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程序分别作出相应处理。
1、凡发现一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违法载人5-9人的,由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对所在行政村主任给予通报批评;一年内累计发现3次以上的,由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对所在行政村主任给予通报批评,并扣发行政村主任1个月工资,取消当年个人评先评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