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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的通知


  三、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各县(市、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在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必须把抗震设防工作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建设单位(含项目业主)在建设项目立项阶段,要到地震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认手续,并按确认后的抗震设防要求委托设计。各级发改、规划、建设等部门在审查、论证和审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必须通知地震部门参加会审。对于一般工程必须查验其有无地震部门确认的抗震设防要求;对于重大工程或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项目,必须查验有无国家或自治区地震部门审批的抗震设防要求,切实把好项目审批关。对未取得地震部门确认或者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发改委不予审批,规划部门不得放线,国土部门不得供地,设计单位不得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各级地震部门要加大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行政执法监察力度,对违反防震减灾法律法规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罚;情节严重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四、全面提高市政基础设施抗震能力

  各县(市、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市政基础设施的抗震设防工作,对市政基础设施进行一次全面的普查和检查,尤其对城市次生灾害工程供排水系统、液化气、煤气、集中供热系统、路灯、玻璃幕墙、广告牌匾、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进行重点检查,需维修的尽快维修,该加固的尽快加固。新建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要认真执行国家抗震设计规范和工程建设有关强制性条文,坚决做到标准不降低、投入不减少、质量不走样,切实搞好市政基础设施的抗震设防工作。

  五、全力抓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

  各县(市、区)要结合贯彻《城乡规划法》、加快推进“塞上农民新居”以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切实加强村镇抗震防灾工作。要加强村镇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尽快建立村镇建设项目规划、施工报建制度,以保证村镇工程抗震设防质量,增强农村整体抗震防灾能力。要实行农民工匠认证制度,加强对村镇建筑工匠和村镇建设管理人员的工程技术培训,积极推广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农居工程建筑设计图集和技术标准,提高村镇工匠抗震技术施工建筑水平,为地震安全农居工程的实施提供技术保障;对农村自建民居,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进”的原则,必须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采用标准设计图集,杜绝无设计施工和无抗震措施工程,保证农村民居的抗震设防质量。同时,要加强对农村民居工程的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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