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实施2008年价格调控目标责任意见的通知
(吴政办发〔2008〕100号 2008年7月9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吴忠市物价局拟定的《关于实施2008年价格调控目标责任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实施2008年价格调控目标责任的意见
为切实有效地加强市场物价调控,改善民生,防止价格总水平过快上涨,努力实现今年我市价格调控预期目标,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调控,做好稳定物价工作的通知》(宁政发〔2008〕76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我市2008年实施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落实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责任制
将稳定物价工作纳入各部门效能考核体系。各有关部门要把保障供应和稳定价格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按照自治区月度控价目标任务要求,制定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控制线,建立目标责任分工落实制度,健全目标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实行消费价格调控措施公布制度和分析例会制度,确保今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控制在去年当地实际涨幅水平,月度价格涨幅控制在自治区分解的价格调控目标以内;要密切关注市场供应和价格动态,凡出现重要商品供给紧张、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的,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对因政策措施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严格控制提价和规范垄断价格行为
严格控制资源性产品、教育、医疗服务、供电、供气、供水、城市公交等政府定价项目的提价和有关政策,非出台不可的也要把提价幅度控制在人民群众可承受的范围之内。进一步规范有线数字电视、电信等垄断行业的服务收费行为,对部门、行业、垄断企业指定的服务项目、使用产品实行政府定价,按照保本原则核定价格水平;对利用行政审批、行政处罚、企业注册、年检年审等搭车收费并与有关部门进行利益分成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落实和完善临时性价格干预措施
严格执行《自治区政府定价目录》,继续落实好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等临时性价格干预措施。对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生产、加工企业,提价申报的利润率控制在10%以内;对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流通企业,在进一步测算和规定合理的进销差率的基础上,商品价格一次调高4%以上、10日内累计调高6%、30日内连续调高10%以上的要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各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督促商业企业规范交易和促销行为,降低粮油肉菜等农副产品进入大中型商场、超市销售管理费和“进场费”,进一步降低商品零售价格,维护市场流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