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吴政办发〔2008〕74号 2008年6月4日)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市区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
现将《吴忠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吴忠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
城市绿化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市、区)城市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及重点保护树木的保护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古树,是指树龄在50年以上的树木,凡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为一级古树;其余的为二级古树。
本办法所称名木,是指珍贵、稀有的树木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本办法所称的重点保护树木,是指树龄在四十年以上五十年以下的以及树型奇特、本市罕见的树木。
第四条 县(市、区)负责绿化工作的部门按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古树名木及重点保护树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对管护古树名木及重点保护树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重点保护树木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对损伤、破坏古树名木及重点保护树木的行为,有权劝阻、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古树名木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及重点保护树木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学研究成果,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
第八条 古树名木及重点保护树木的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古树名木及重点保护树木进行调查登记、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制定保护措施、划定保护范围、确定管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