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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二) 旗县区政府和稀土高新区管委会所属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生产工作由各旗县区政府和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考核,或由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委托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实施考核;
  (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由与其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有关部门负责考核。
  第二十八条 负责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的部门应当在实施经常性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对被考核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评定,并提出考核意见。
  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结果分为突出、比较突出、一般和较差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考核、评定干部晋升和单位负责人政绩的重要条件。
  第三十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结果为突出等次的单位和部门,由与其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进行通报表彰,并予以奖励。
  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责任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成绩显著的,由与其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安全生产责任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较差的,由与其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政府或有关部门进行通报批评;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相应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对违反本规定的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重大火灾事故、交通安全事故、建筑质量安全事故、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事故、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事故、矿山安全事故等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不力,造成事故发生,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的追究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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