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开展打击违法排污环保专项行动的紧急通知
(包府发〔2007〕22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和自治区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有关要求,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市政府决定进一步开展打击违法排污环保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坚决清理整顿国家明令禁止的 “十五小”(小造纸、小制革、小染料、小土焦、小土硫磺、小电镀、小漂染、小农药、小选金、小炼油、小炼铅、小石棉、小放射、小炼汞、小炼砷)和 “新五小” (小火电、小炼油、小水泥、小玻璃、小钢铁)生产企业。要求在2007年4月17日前关停、取缔上述生产企业。
二、对违反包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城市规划区内禁建、清理、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和空气质量安全的决定》(包人常发〔2005〕11号)和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区范围内清理整顿煤场的通告》(包府发〔2006〕41号)规定,在“一环两线”周边、210和110国道两侧违规建设的煤场、料厂等污染企业,要求在2007年4月17日前关停、取缔。
三、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但超标排污的企业要求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的实行停产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