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讨论决定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重要请示、报告事项;
(七)讨论决定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
(八)常务会议主持人认为应由常务会议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议相关制度
第五条 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列席人员为市政府副秘书长以及议题涉及的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和区、县(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根据会议内容,必要时可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以及哈警备区的领导参加会议,邀请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宣传部门负责人等列席会议。市政府法制办、研究室、新闻办、市监察局主要负责人,市政府办公厅相关人员固定列席会议。市政府办公厅为会议承办部门。
第六条 常务会议实行例会制度,如无特殊情况,原则上每月安排2次。
第七条 常务会议必须有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到会方能举行。市政府领导成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因故不能出席常务会议的,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
第八条 常务会议讨论有关重大议题时,分管副市长应当到会;分管副市长因故无法参加会议,议题又有时限要求须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可提出书面意见。
第九条 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会议列席人员也可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发表意见。按照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会议主持人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会议议题最终作出通过、原则通过、不通过或其他决定。
第十条 常务会议审议议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会议主持人可决定不予通过或暂不作出决定:
(一)内容论证不充分或者有遗漏,需要重新组织论证的;
(二)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需要进一步沟通和协调的;
(三)其他不宜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
第十一条 常务会议记录应当完整、详细地记录议题的讨论情况和最终决定意见,如有不同意见应当载明。会议承办部门在此基础上起草会议纪要,经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核,由秘书长审签后,报市长或受其委托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