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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局关于印发《上海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第九条 船舶发生碰撞、搁浅、触礁、火灾、人员落水、沉没等事故时,应立即通过一切有效手段向交管部门报告船名、船舶种类、船位、事故发生时间、事故种类、相关船舶、危险货物、人员伤亡情况、船体受损、自救措施、救助要求,并尽快按要求续报主管机关需要的详细事故情况。
  第十条 上海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工作频道为:
  (一)VHF8频道为吴淞交管区域L1线与L2、L3报告点之间水域工作频道。
  (二)VHF9频道为吴淞交管区域L2、L3报告点与长兴岛雷达站(经度线)之间水域的工作频道。
  (三)VHF71频道为吴淞交管区域长兴岛雷达站(经度线)、L4和L5报告线之间水域的工作频道。
  (四)VHF13频道为洋山交管区域的工作频道。
  第十一条 船舶在上海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应在规定的VHF工作频道守听,确保船舶与交管部门的联系畅通。
  第十二条 船舶与交管部门通信应使用汉语普通话或英语。

第三章 船舶交通管理

  第十三条 船舶在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区域内航行、停泊、作业,应当服从交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船舶在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区域内航行时,除应遵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外、还应当遵守交通部和主管机关颁布的有关航行、避让的特别规定。
  第十五条 船舶在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区域内应当在主管机关规定的锚地内锚泊,并遵守锚泊秩序,任何船舶不得不在航道、禁锚区内抛锚,紧急情况下锚泊必须立即报告交管部门。
  第十六条 交管部门根据交通流量和通航环境情况实施交通组织,交管中心可以根据交通组织的实际情况对船舶的航行计划予以调整、变更。

第四章 船舶交通服务

  第十七条 交管部门双正点在VHF工作频道上进行助航标志、水文气象、航行警(通)告等涉及航行安全的信息广播,并应船舶请求,提供相关船舶动态和广播内容的信息服务。
  第十八条 应船舶请求,交管部门可为船舶在航行困难或气象恶劣环境下,或船舶出现故障、损坏时,提供助航服务。船舶不再需要助航时,应及时报告交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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