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吴淞船舶交通管理中心和洋山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交管部门”),依据本规定负责在各自管辖区域具体实施船舶交通管理。
第二章 船舶报告
第五条 吴淞船舶交通管理系统报告线及报告点为:
(一)L1报告线:鸡骨礁、长江口船舶定线制A区、C区各通航分道外端点、南支灯船和大治河口连线;
(二)L2报告点:长江口灯船;
(三)L3报告点:南槽灯船;
(四)L4报告线:长江浏河口上海港港界线;
(五)L5报告线:吴淞口灯塔与101灯塔连线并延长至浦东岸线。
洋山船舶交通管理系统报告线及报告点为:
(一)Y1报告线:虎啸蛇岛最东角(北纬30°35′06″、东经122°09′45″)、大戢山灯塔与大治河口连线;
(二)Y2报告线:虎啸蛇岛最东角、西马鞍山灯塔、唐脑山灯塔与北纬30°35′46.″8、东经121°40′00″ 处连线;
(三)Y3报告线:北纬30°35′46.″8、东经122°40′00″处向北至岸边;
(四)Y4报告点:黄泽洋灯船。
第六条 船舶由L1、L4、L5、Y1、Y2、Y3报告线或航经正横Y4报告点进入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区域时,必须报告船名、呼号、本航次最大吃水和动态。未配备AIS设备的船舶,在抵达其他报告线或航经正横其他报告点时应当报告船舶名称和动态。
船舶起锚、离码头应当提前15分钟向交管部门报告船舶动态。
拟在长江上海段锚地抛锚的船舶,应当在抵达锚地前1小时向交管部门申请锚位,按指定的锚位抛锚,并在抛锚后15分钟内报告锚位。在长江口锚地或洋山水域抛锚的船舶,应提前15分钟向交管部门报告。
船舶、设施拟通过东海大桥通航孔,还应当报告本船的载重吨、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和拟通过的通航孔名称。
船舶、设施拟小衢山与西马鞍山岛之间穿越洋山港主航道时应当提前30分钟向洋山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船舶动态。
第七条 船舶发现助航标标志异常、碍航物、水域污染、能见度不良、强风等情况时,应当及时向交管部门报告船名、船位、异常物、异常情况。
第八条 船舶发生影响安全航行的设备故障时,应当立即向交管部门报告船名、船位、故障设备名称、故障情况、处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