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海事局关于印发<上海海事局船舶交通服务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9月16日 实施日期:2008年10月1日)废止上海海事局关于印发《上海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沪海通航〔2006〕368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上海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
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交通管理,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上海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是指为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由主管机关设置的对船舶实施交通管制并提供咨询服务的系统。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上海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下列船舶、设施(以下简称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
(一)吴淞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区域(以下简称吴淞交管区域):
1、国际航行船舶;
2、10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和拖带1000载重吨及以上的拖轮船队;
3、客船;
4、500载重吨及以上的液货船(油轮、散装液体化学品船、液化气体船)。
(二)洋山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区域(以下简称洋山交管区域):
1、国际航行船舶;
2、150总吨及以上拟在小衢山与西马鞍山岛之间穿越洋山港主航道的船舶;
3、500总吨及以上油轮、散装液体化学品船、液化气体船;
4、客船;
5、主机额定功率750千瓦及以上拖轮;
6、10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和拖带1000载重吨及以上的拖轮船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