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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局关于印发《上海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海事局关于印发<上海海事局船舶交通服务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9月16日 实施日期:2008年10月1日)废止

上海海事局关于印发《上海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沪海通航〔2006〕368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上海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
  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交通管理,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上海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是指为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由主管机关设置的对船舶实施交通管制并提供咨询服务的系统。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上海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下列船舶、设施(以下简称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
  (一)吴淞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区域(以下简称吴淞交管区域):
  1、国际航行船舶;
  2、10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和拖带1000载重吨及以上的拖轮船队;
  3、客船;
  4、500载重吨及以上的液货船(油轮、散装液体化学品船、液化气体船)。
  (二)洋山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区域(以下简称洋山交管区域):
  1、国际航行船舶;
  2、150总吨及以上拟在小衢山与西马鞍山岛之间穿越洋山港主航道的船舶;
  3、500总吨及以上油轮、散装液体化学品船、液化气体船;
  4、客船;
  5、主机额定功率750千瓦及以上拖轮;
  6、10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和拖带1000载重吨及以上的拖轮船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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