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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泰安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暂行办法》的通知

  纳入目录的药品均应使用通用名,并均应包括该通用名对应的所有不同商品名药品及剂型、规格,防止中标药品被其它同类品种替代。 

  对纳入集中招标采购目录的药品,招标人不得自行采购。

  第十条 一般药品按二种方式采购:对能够形成充分竞争的品种(指有三个以上生产企业生产的通用名、规格、剂型、质量层次均相同的投标品种)实行公开招标采购。
  
  对不能形成充分竞争的品种(指不足三个生产企业生产的通用名、规格、剂型、质量层次均相同的投标品种)实行集中议价采购。 

  第十一条 新研发药品和临床特殊用药采取备案采购。

第四章 集中招标(议价)采购程序

  第十二条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联合建立集中招标采购管理组织,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二)集中招标采购管理组织以无记名投票等方式遴选招标代理机构,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三)招标人提交本单位上一年度药品采购历史资料并编制采购计划;
  (四)编制或者确定招标文件,确定评标标准和方法;
  (五)发布招标公布,发售招标文件,召开标前会,受理并书面答复投标人提出的澄清要求;
  (六)进行资格预审,受理招标文件,在投标截止前受理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七)公开开标;
  (八)组建评标委员会,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
  (九)对投标品种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中标候选品种,编制书面评标报告;
  (十)招标人确认中标品种并确定采购计划,编制药品购销合同;
  (十一)发布中标通知书;
  (十二)签订药品购销合同;
  (十三)经办机构将中标药品价格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

  第十三条 招标人联合建立的集中招标采购管理组织负责汇总、编制下一年度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目录和计划。

  第十四条 鼓励药品生产企业直接参加投标,以减少药品流通的中间环节,降低药品投标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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